“飛人”贏得“喬丹”,輸?shù)羝匆?/h1>
來源:玉米網(wǎng)資訊 責任編輯:mile 2016-12-12 14:54:06
“飛人”贏得“喬丹”,輸?shù)羝匆?
商標糾紛結束后,喬丹體育的麻煩還沒完。過去4年,由于忙于應對訴訟大戰(zhàn),喬丹體育的上市進程被迫一拖再拖,接下來的進展仍是未知數(shù)。

經(jīng)歷4年的“拉鋸戰(zhàn)”,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·喬丹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“喬丹體育”)間的“商標權糾紛案”有了最新結果。
12月8日,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判:首先,關于涉及“喬丹”商標3起案件,法院認為,爭議商標“喬丹”的注冊,損害了邁克爾·喬丹的在先姓名權,違反商標法,對此撤銷一二審判決。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。
其次,關于涉及拼音“QIAODAN”的4樁案件以及涉及拼音“qiaodan”與相關圖形組合商標的3起案件,法院認為,邁克爾·喬丹對拼音“QIAODAN”以及“qiaodan”不享有姓名權。由此,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“飛人”的在先姓名權,爭議商標也不屬于商標法規(guī)定的“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”或“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”的情形。最終,法院維持二審判決,駁回喬丹的再審申請。
喬丹體育于當日發(fā)布聲明稱,尊重此次再審裁定,并將依法履行好公司品牌及其相關知識產(chǎn)權的保護。
邁克爾·喬丹也對媒體發(fā)示,“非常高興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認可了我保護自己名字的權利。”
中文“喬丹”商標判侵權
“關于‘喬丹’商標案的相關行政程序,最早開始于2012年,已經(jīng)持續(xù)了數(shù)年。”北京市銘泰律師事務所律師、高級合伙人徐新明在接受《國際金融報》記者采訪時表示,這起案件中存在兩個不爭的事實:首先,邁克爾·喬丹在中國享有很高的知名度;其次,在籃球運動領域,甚至整個體育運動領域,“喬丹”與邁克爾·喬丹形成了對應關系。
“如何從法律層面證明中文譯名‘喬丹’和邁克爾·喬丹本人之間的對應關系,是本案的一個難點。”徐新明進一步表示,由于邁克爾·喬丹在體育界知名度很高,喬丹公司將“喬丹”商標注冊使用在與體育相關的商品上,從某一角度看,確實有混淆的嫌疑。
針對案件的爭議焦點,該案審判長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指出,在適用商標法相關規(guī)定,自然人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的,該特定名稱應當符合以下三項條件:該特定名稱在我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、為相關公眾所知悉;相關公眾使用該特定名稱指代該自然人;該特定名稱已經(jīng)與該自然人之間建立了穩(wěn)定的對應關系。
陶凱元表示,因本案現(xiàn)有證據(jù)足以證明中文“喬丹”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、為相關公眾所知悉,我國相關公眾通常以中文“喬丹”指代再審申請人,并且中文“喬丹”已經(jīng)與再審申請人之間形成了穩(wěn)定的對應關系,故再審申請人就中文“喬丹”享有姓名權。
“法律也需要與時俱進的過程。”徐新明表示,當年喬丹體育進行商標注冊時,工商機構并不需要審查“喬丹”兩字是否侵犯了姓名權。但現(xiàn)在名人品牌具有極強的商業(yè)附加值,所以要進行多方面考量。
四年屢敗屢戰(zhàn)
據(jù)悉,喬丹體育是國內(nèi)知名度較高的體育用品企業(yè)。從2000年起,該公司先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注冊了“喬丹”、“QIAODAN”、“僑丹”、“橋丹”、“喬丹王”以及與邁克爾·喬丹兩個兒子的名字“杰弗里·喬丹”、“馬庫斯·喬丹”中英文寫法一致的多個商標。
2011年11月25日,與安踏、匹克同屬“晉江系”的體育用品企業(yè)喬丹體育闖關過會,并計劃于2012年3月底前掛牌上市,喬丹體育的上市進程也因“A股體育鞋服第一股”的身份而備受關注。

然而,就在一切看似有序進行時,該品牌商標驚動了“飛人”邁克爾·喬丹。2012年2月23日,邁克爾·喬丹一紙訴狀將喬丹體育送上法庭。
邁克爾·喬丹認為,這些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姓名權,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,要求撤銷喬丹體育的78個相關注冊商標。
第一仗,邁克爾·喬丹便吞下“苦果”—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:維持喬丹體育的一系列商標注冊。
邁克爾·喬丹對判決不服,隨后,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。2015年初,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邁克爾·喬丹的訴訟請求。而后,邁克爾·喬丹又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。2015年5月,二審再次敗訴。
屢戰(zhàn)屢敗的邁克爾·喬丹越挫越勇,繼續(xù)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。
2015年12月,最高人民法院以邁克爾·喬丹的再審申請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第九十一條第(六)項規(guī)定的情形為由,裁定提審10件案件。
案件涉及的爭議焦點是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了邁克爾·喬丹主張的姓名權,違反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于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(xiàn)有的在先權利”的規(guī)定。
2016年4月26日,“喬丹”商標權糾紛案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。整個庭審持續(xù)了4小時之久,其中,“喬丹”商標是否與邁克爾·喬丹相對應,成為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。
業(yè)內(nèi)人士提出,對于這起案件,法院和商標評審委員會還需要考慮,喬丹體育在最初申請商標注冊時,可能存在打擦邊球的想法,希望借用名人效應打開市場;此外,喬丹體育在商標注冊后,5年之內(nèi)沒有及時申請撤銷,客觀上來說,在市場上創(chuàng)造了一定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優(yōu)勢。
喬丹體育銷售或受累
徐新明表示,一方面,對于“喬丹”這一中文譯名,顯然邁克爾·喬丹本人最開始是不知情的,更談不上經(jīng)其本人的決定、認可和使用;另一方面,如果在中國僅僅提及喬丹的英文名,恐怕只有極少數(shù)的人知道這就是“飛人”喬丹,而絕大多數(shù)人都不會將他的英文名——“Michael Jeffrey Jordan”和“飛人”喬丹聯(lián)系起來。因此,在中國,和“飛人”聲譽相匹配的是其中文譯名“喬丹”。
“打個比方,一個倉庫里存了價值不菲的貨物,同樣的貨物可以更換不同的倉庫,但貨物的主人始終未變。”徐新明進一步解釋,“喬丹”等中文譯名就是倉庫,其承載的聲譽及人格權益則是價值不菲的貨物,只能歸屬于邁克爾·喬丹,也就是說,邁克爾·喬丹對中文譯名“喬丹”享有姓名權。
“在本案中,邁克爾·喬丹沒有自行或許可他人使用中文譯名‘喬丹’,因此,法律應為其預留足夠的權利空間,禁止他人侵犯。”徐新明說,這就好比,有人擁有一個園子,園子的主人尚未種植樹苗,鄰居未經(jīng)允許就將自己的樹苗植入園里。
在徐新明看來,對于這樣的行為,法律應該盡快清理出局,而不是顧及到所謂的“市場秩序”。不過,前提是權利人應在法定的時效期內(nèi)主張“在先權利”,否則,超出期限后,鄰居的樹苗已經(jīng)成樹木了,就不能再移動了。
業(yè)界認為,對于喬丹體育來說,在這場與邁克爾·喬丹“你來我往”的較量中,公司很可能將失去相當一部分消費者和市場,這種打“擦邊球”的做法難被認可。
此外,被判撤銷“喬丹”商標后,喬丹體育的麻煩還沒完。過去4年,由于忙于應對訴訟大戰(zhàn),喬丹體育的上市進程被迫一拖再拖,接下來的進展仍是未知數(shù)。
——————來自國際金融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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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糾紛結束后,喬丹體育的麻煩還沒完。過去4年,由于忙于應對訴訟大戰(zhàn),喬丹體育的上市進程被迫一拖再拖,接下來的進展仍是未知數(shù)。
經(jīng)歷4年的“拉鋸戰(zhàn)”,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·喬丹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“喬丹體育”)間的“商標權糾紛案”有了最新結果。
12月8日,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宣判:首先,關于涉及“喬丹”商標3起案件,法院認為,爭議商標“喬丹”的注冊,損害了邁克爾·喬丹的在先姓名權,違反商標法,對此撤銷一二審判決。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。
其次,關于涉及拼音“QIAODAN”的4樁案件以及涉及拼音“qiaodan”與相關圖形組合商標的3起案件,法院認為,邁克爾·喬丹對拼音“QIAODAN”以及“qiaodan”不享有姓名權。由此,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“飛人”的在先姓名權,爭議商標也不屬于商標法規(guī)定的“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”或“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”的情形。最終,法院維持二審判決,駁回喬丹的再審申請。
喬丹體育于當日發(fā)布聲明稱,尊重此次再審裁定,并將依法履行好公司品牌及其相關知識產(chǎn)權的保護。
邁克爾·喬丹也對媒體發(fā)示,“非常高興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認可了我保護自己名字的權利。”
中文“喬丹”商標判侵權
“關于‘喬丹’商標案的相關行政程序,最早開始于2012年,已經(jīng)持續(xù)了數(shù)年。”北京市銘泰律師事務所律師、高級合伙人徐新明在接受《國際金融報》記者采訪時表示,這起案件中存在兩個不爭的事實:首先,邁克爾·喬丹在中國享有很高的知名度;其次,在籃球運動領域,甚至整個體育運動領域,“喬丹”與邁克爾·喬丹形成了對應關系。
“如何從法律層面證明中文譯名‘喬丹’和邁克爾·喬丹本人之間的對應關系,是本案的一個難點。”徐新明進一步表示,由于邁克爾·喬丹在體育界知名度很高,喬丹公司將“喬丹”商標注冊使用在與體育相關的商品上,從某一角度看,確實有混淆的嫌疑。
針對案件的爭議焦點,該案審判長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指出,在適用商標法相關規(guī)定,自然人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的,該特定名稱應當符合以下三項條件:該特定名稱在我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、為相關公眾所知悉;相關公眾使用該特定名稱指代該自然人;該特定名稱已經(jīng)與該自然人之間建立了穩(wěn)定的對應關系。
陶凱元表示,因本案現(xiàn)有證據(jù)足以證明中文“喬丹”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、為相關公眾所知悉,我國相關公眾通常以中文“喬丹”指代再審申請人,并且中文“喬丹”已經(jīng)與再審申請人之間形成了穩(wěn)定的對應關系,故再審申請人就中文“喬丹”享有姓名權。
“法律也需要與時俱進的過程。”徐新明表示,當年喬丹體育進行商標注冊時,工商機構并不需要審查“喬丹”兩字是否侵犯了姓名權。但現(xiàn)在名人品牌具有極強的商業(yè)附加值,所以要進行多方面考量。
四年屢敗屢戰(zhàn)
據(jù)悉,喬丹體育是國內(nèi)知名度較高的體育用品企業(yè)。從2000年起,該公司先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注冊了“喬丹”、“QIAODAN”、“僑丹”、“橋丹”、“喬丹王”以及與邁克爾·喬丹兩個兒子的名字“杰弗里·喬丹”、“馬庫斯·喬丹”中英文寫法一致的多個商標。
2011年11月25日,與安踏、匹克同屬“晉江系”的體育用品企業(yè)喬丹體育闖關過會,并計劃于2012年3月底前掛牌上市,喬丹體育的上市進程也因“A股體育鞋服第一股”的身份而備受關注。
然而,就在一切看似有序進行時,該品牌商標驚動了“飛人”邁克爾·喬丹。2012年2月23日,邁克爾·喬丹一紙訴狀將喬丹體育送上法庭。
邁克爾·喬丹認為,這些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姓名權,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,要求撤銷喬丹體育的78個相關注冊商標。
第一仗,邁克爾·喬丹便吞下“苦果”—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:維持喬丹體育的一系列商標注冊。
邁克爾·喬丹對判決不服,隨后,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。2015年初,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邁克爾·喬丹的訴訟請求。而后,邁克爾·喬丹又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。2015年5月,二審再次敗訴。
屢戰(zhàn)屢敗的邁克爾·喬丹越挫越勇,繼續(xù)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。
2015年12月,最高人民法院以邁克爾·喬丹的再審申請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第九十一條第(六)項規(guī)定的情形為由,裁定提審10件案件。
案件涉及的爭議焦點是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了邁克爾·喬丹主張的姓名權,違反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于“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(xiàn)有的在先權利”的規(guī)定。
2016年4月26日,“喬丹”商標權糾紛案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。整個庭審持續(xù)了4小時之久,其中,“喬丹”商標是否與邁克爾·喬丹相對應,成為這起案件的爭議焦點。
業(yè)內(nèi)人士提出,對于這起案件,法院和商標評審委員會還需要考慮,喬丹體育在最初申請商標注冊時,可能存在打擦邊球的想法,希望借用名人效應打開市場;此外,喬丹體育在商標注冊后,5年之內(nèi)沒有及時申請撤銷,客觀上來說,在市場上創(chuàng)造了一定的市場份額和競爭優(yōu)勢。
喬丹體育銷售或受累
徐新明表示,一方面,對于“喬丹”這一中文譯名,顯然邁克爾·喬丹本人最開始是不知情的,更談不上經(jīng)其本人的決定、認可和使用;另一方面,如果在中國僅僅提及喬丹的英文名,恐怕只有極少數(shù)的人知道這就是“飛人”喬丹,而絕大多數(shù)人都不會將他的英文名——“Michael Jeffrey Jordan”和“飛人”喬丹聯(lián)系起來。因此,在中國,和“飛人”聲譽相匹配的是其中文譯名“喬丹”。
“打個比方,一個倉庫里存了價值不菲的貨物,同樣的貨物可以更換不同的倉庫,但貨物的主人始終未變。”徐新明進一步解釋,“喬丹”等中文譯名就是倉庫,其承載的聲譽及人格權益則是價值不菲的貨物,只能歸屬于邁克爾·喬丹,也就是說,邁克爾·喬丹對中文譯名“喬丹”享有姓名權。
“在本案中,邁克爾·喬丹沒有自行或許可他人使用中文譯名‘喬丹’,因此,法律應為其預留足夠的權利空間,禁止他人侵犯。”徐新明說,這就好比,有人擁有一個園子,園子的主人尚未種植樹苗,鄰居未經(jīng)允許就將自己的樹苗植入園里。
在徐新明看來,對于這樣的行為,法律應該盡快清理出局,而不是顧及到所謂的“市場秩序”。不過,前提是權利人應在法定的時效期內(nèi)主張“在先權利”,否則,超出期限后,鄰居的樹苗已經(jīng)成樹木了,就不能再移動了。
業(yè)界認為,對于喬丹體育來說,在這場與邁克爾·喬丹“你來我往”的較量中,公司很可能將失去相當一部分消費者和市場,這種打“擦邊球”的做法難被認可。
此外,被判撤銷“喬丹”商標后,喬丹體育的麻煩還沒完。過去4年,由于忙于應對訴訟大戰(zhàn),喬丹體育的上市進程被迫一拖再拖,接下來的進展仍是未知數(sh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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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稿/爆料:huoban@yumi.com